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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次数:

关于推荐评选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

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团结激励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爱岗敬业、拼搏奉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国总工会决定,2022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全国五一劳动奖包括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其中,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以下简称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下简称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以下简称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已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一)常规表彰。2022年常规表彰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为奖状9个、奖章46个、先锋号40个(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单列表彰。2022年单列表彰的对象主要是符合《职工职业技能比赛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管理办法》的获奖者(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一般具有省级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及以上表彰的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坚持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全方位改善人民生活,大幅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推动长江经济带、长三角等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相对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增强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提升全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为新时代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奋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做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推进疫苗研制和加快免费接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始终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保证评选质量,取得积极效果。

(一)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通过推荐评选工作更好地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把职工群众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要以职工群众为中心,让职工群众当主角,人选须经民主推荐和公示,让职工群众充分参与到推荐评选活动中。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推荐评选活动,多做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群众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强大支持力量、深厚社会基础。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评选表彰以先进引领劳动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走在时代前列,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建功立业。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1.在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人选中,产业工人不低于35%,其他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体现时代特征,注意推荐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分配名额,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2.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得少于70%。3.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4.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优秀技术工人和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及个人;注重推荐在劳动和技能竞赛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产业工会注重推荐本产业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并符合推荐条件的选手;没有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的企事业单位和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不能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其负责人不得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县处级以上干部(含一至四级调研员)不推荐。

(三)坚持民主差额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均应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产生。其中,县级以下工会(含县级)实行差额评选,即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所有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推荐对象还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其中,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必须公示具体完整的单位名称和简要事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对象必须公示姓名、单位及职务和简要事迹。

(四)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推荐评选工作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省级和全国三级公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其负责人还须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按规定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其负责人还须征得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就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同意。有近五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和谐,严重失信,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跨省(区、市)农民工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推荐,须征得对方同意。

(五)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精神,坚决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推荐评选工作严肃性,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按照工作程序履职尽责,从严审核,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且不得递补或重报。要严守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推荐评选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专项推进。要强化过程管控,严把名额比例关、评选标准关和评选质量关。

四、时间进度安排

各推荐单位于2月23日(星期三)前报送初审所需材料:1.奖状、奖章、先锋号推荐对象事迹简介表、汇总表电子版(常规表彰与单列表彰分别报送);2.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公示材料和省(部)级表彰证书(决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表(证明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JPEG格式,大小1M以下)。经省总工会研究、上报全国总工会初审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各推荐单位按要求报送复审所需材料(具体报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1.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含电子版、奖章推荐人选近期免冠电子照片);2.1个重点宣传对象事迹材料(注意推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各推荐单位从江苏工会服务网下载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文档资料(http://www.jsghfw.com)。联系人:李娟,联系电话:025-83536242(兼传真),邮箱:jsghjjb@126.com。

 

附件:1.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常规表彰名额分配表

      2.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单列表彰名额分配表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相关表格(点击下载):

1-1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doc

1-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doc

2-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推荐审批表.doc

2-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doc

3-1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doc

3-2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doc

2022年全国工人先锋号初审汇总表.xls

2022年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单位先进事迹简介表.doc

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初审汇总表.xls

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先进事迹简介表.doc

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初审汇总表.xls

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单位先进事迹简介表.doc

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证明材料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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